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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锡太湖教育发展基金会 奖学金、奖教金捐赠管理办法

第一章      总 则

第一条    为鼓励社会各界在无锡太湖教育发展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设立奖学金、奖教金,规范对奖学金、奖教金项目的管理,根据《无锡太湖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》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  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基金会在无锡市范围内设立的所有奖学金、奖教金。

第三条    奖学金将用于奖励优秀学子,鼓励他们勤奋学习,早日成为国家栋梁。奖教金将用于奖励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、功底扎实、业务精湛、教学效果好、关爱学生成长的优秀教师。

 

第二章      奖学金、奖教金的设立

第四条    基金会欢迎社会各界,包括国内外个人、企业和社会团体等,设立奖学金、奖教金。

第五条    设奖单位或个人应保证资金来源正当合法,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。

第六条    捐赠人可以要求为奖学金、奖教金冠名,冠名条件如下:

1. 个人设立:奖学金、奖教金年度捐赠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。

2. 企业及社会团体设立:奖学金、奖教金年度捐赠金额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。

第七条    捐赠金额未达到冠名条件的,捐赠款统一进入基金会设立的奖学金、奖教金专项账户。捐赠人名录将在基金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布。

第八条    奖学金、奖教金冠名规则

1. 奖学金、奖教金冠名由以下三部分构成:第一部分为“无锡太湖教育发展基金会”,第二部分名称由捐赠人提供,第三部分为“奖学金”或“奖教金”。

2. 捐赠人提供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及校园文化特点。

3. 所有冠名需经基金会审批通过。

第九条    捐赠人设立冠名奖学金、奖教金需提供管理费,管理费金额一般为奖学金、奖教金总额的5%--10%。管理费用于相应奖学金、奖教金的签约、评审、证书制作、颁奖仪式和跟踪服务等开支。非冠名奖学金不需提供管理费。

第十条    奖学金、奖教金评选每学年举行一次,启动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初。

第十一条    奖学金、奖教金设奖标准:根据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执行。

第十二条    基金会尊重捐赠人的捐赠意愿。捐赠人可指定学生的学习成绩、思想道德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等作为其奖学金的获奖条件。捐赠人可指定教师的教学成果、思想道德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等作为其奖教金的获奖条件。

第十三条    奖学金、奖教金的设立应就奖励范围、奖励金额、管理办法、组织评奖办法等,以协议等书面方式进行确认。基金会对所有奖学金、奖教金均依照捐赠者要求单独立项管理,并向奖学金、奖教金设立者及时反馈项目执行情况。

 

第三章      奖学金、奖教金协议的签订

第十四条    捐赠双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;协议应符合宪法、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和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。

双方同意不签署协议的,进行捐赠登记。

第十五条    所有冠名奖学金、奖教金应通过协议等书面形式进行确认,在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交付捐赠款。

 

 

第四章      奖学金、奖教金的评审与颁奖

第十六条    各类奖学金、奖教金评定本着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,通过基金会与各所学校按照相关的奖学金、奖教金管理办法组织进行。

第十七条    评审结果及时反馈捐赠人。

第十八条    每年由基金会与各所学校组织奖学金、奖教金联合颁奖大会,邀请设奖单位代表出席,并向学生和教师分别颁发奖学金和奖教金证书和光荣册。

 

第五章      附则

第十九条    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条    本办法于2016年12月27日修订,自秘书长批准之日起执行。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无锡太湖教育发展基金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6年12月28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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