无锡太湖教育发展基金会 奖学金、奖教金捐赠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在无锡太湖教育发展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设立奖学金、奖教金,规范对奖学金、奖教金项目的管理,根据《无锡太湖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》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基金会在无锡市范围内设立的所有奖学金、奖教金。
第三条 奖学金将用于奖励优秀学子,鼓励他们勤奋学习,早日成为国家栋梁。奖教金将用于奖励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、功底扎实、业务精湛、教学效果好、关爱学生成长的优秀教师。
第二章 奖学金、奖教金的设立
第四条 基金会欢迎社会各界,包括国内外个人、企业和社会团体等,设立奖学金、奖教金。
第五条 设奖单位或个人应保证资金来源正当合法,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。
第六条 捐赠人可以要求为奖学金、奖教金冠名,冠名条件如下:
1. 个人设立:奖学金、奖教金年度捐赠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。
2. 企业及社会团体设立:奖学金、奖教金年度捐赠金额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。
第七条 捐赠金额未达到冠名条件的,捐赠款统一进入基金会设立的奖学金、奖教金专项账户。捐赠人名录将在基金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布。
第八条 奖学金、奖教金冠名规则
1. 奖学金、奖教金冠名由以下三部分构成:第一部分为“无锡太湖教育发展基金会”,第二部分名称由捐赠人提供,第三部分为“奖学金”或“奖教金”。
2. 捐赠人提供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及校园文化特点。
3. 所有冠名需经基金会审批通过。
第九条 捐赠人设立冠名奖学金、奖教金需提供管理费,管理费金额一般为奖学金、奖教金总额的5%--10%。管理费用于相应奖学金、奖教金的签约、评审、证书制作、颁奖仪式和跟踪服务等开支。非冠名奖学金不需提供管理费。
第十条 奖学金、奖教金评选每学年举行一次,启动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初。
第十一条 奖学金、奖教金设奖标准:根据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执行。
第十二条 基金会尊重捐赠人的捐赠意愿。捐赠人可指定学生的学习成绩、思想道德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等作为其奖学金的获奖条件。捐赠人可指定教师的教学成果、思想道德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等作为其奖教金的获奖条件。
第十三条 奖学金、奖教金的设立应就奖励范围、奖励金额、管理办法、组织评奖办法等,以协议等书面方式进行确认。基金会对所有奖学金、奖教金均依照捐赠者要求单独立项管理,并向奖学金、奖教金设立者及时反馈项目执行情况。
第三章 奖学金、奖教金协议的签订
第十四条 捐赠双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;协议应符合宪法、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和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。
双方同意不签署协议的,进行捐赠登记。
第十五条 所有冠名奖学金、奖教金应通过协议等书面形式进行确认,在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交付捐赠款。
第四章 奖学金、奖教金的评审与颁奖
第十六条 各类奖学金、奖教金评定本着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,通过基金会与各所学校按照相关的奖学金、奖教金管理办法组织进行。
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及时反馈捐赠人。
第十八条 每年由基金会与各所学校组织奖学金、奖教金联合颁奖大会,邀请设奖单位代表出席,并向学生和教师分别颁发奖学金和奖教金证书和光荣册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16年12月27日修订,自秘书长批准之日起执行。
无锡太湖教育发展基金会
2016年12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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