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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锡太湖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金捐赠管理办法

第一章      总 则

第一条    为鼓励社会各界在无锡太湖教育发展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设立助学金,规范对助学金项目的管理,根据《无锡太湖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  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基金会在无锡市范围内设立的所有助学金。

第三条    助学金将用于帮助品学兼优但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。

第二章      助学金的设立

第四条    基金会欢迎社会各界,包括国内外个人、企业和社会团体等,设立助学金。

第五条    助学金设立人应保证资金来源正当合法,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。

第六条    捐赠人可以要求为助学金冠名,冠名条件如下:

1. 个人设立:助学金年度捐赠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。

2. 企业及社会团体设立:助学金年度捐赠金额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。

第七条    捐赠金额未达到冠名条件的,捐赠款统一进入基金会设立的助学金专项账户。捐赠人名录将在基金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布。

第八条    助学金冠名规则

1. 助学金冠名由以下三部分构成:第一部分为“无锡太湖教育发展基金会”,第二部分名称由捐赠人提供,第三部分为“助学金”。

2. 捐赠人提供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及校园文化特点。

3. 所有冠名需经基金会审批通过。

第九条    设立助学金无需额外提供管理费。

第十条    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,即到即评。

第十一条    助学金资助标准:根据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执行。

第十二条    基金会尊重捐赠人的捐赠意愿。捐赠人可指定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、在校综合表现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等作为其助学金的受助条件。

第十三条    助学金的设立应就资助方式、资助金额、资金用途、管理办法等,以协议等书面方式进行确认。基金会对所有助学金均依照捐赠者要求单独立项管理,并向助学金设立者及时反馈项目执行情况。

第三章       助学金协议的签订

第十四条    捐赠双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;协议应符合宪法、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和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。

双方同意不签署协议的,进行捐赠登记。

第四章       助学金的评审与颁发

第十五条    各类助学金评定本着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,通过基金会与各所学校按照相关的助学金管理办法组织进行。

第十六条    评审结果及时反馈捐赠人。

第十七条    助学金一般不举行颁发仪式,但可根据捐赠人要求组织小规模的受助学生见面会。

第五章       附则

第十八条    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九条    本办法于2016年12月27日修订,自秘书长批准之日起执行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无锡太湖教育发展基金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6年12月28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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